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 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20-05-20 00:00:00

陕财办综〔2018〕7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专业第三方引入到绩效评价工作中来,有利于增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促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有利于改变政府自己购买、自己评价的局限,创新评价方式、扩宽评价视野,符合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方向。请各市区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第三方评价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和推进工作。

  二、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再完善推开的原则。2019年,省本级、市本级、县本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每级不得少于两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为下一步全面推开摸索经验。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立既要遵循财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也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特点,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除试点外,鼓励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明确要求,加强业务指导。购买主体负责第三方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配合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方面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效果。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具体试点项目及工作开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综合处。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一并告知我们。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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