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供给,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积极完善相关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同时,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优胜劣汰,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实现健康发展。
二、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培育扶持更多的品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为社会组织升级晋档创造条件。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三、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平台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平台建设,加快孵化培育一批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社会组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平台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水平。
四、健全购买服务监管体系和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体制,完善购买服务保障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项目库等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同时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失信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督导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7年2月24日
抄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