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5号)

财政厅综合处 2015-09-29 00:00:00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快推进购买服务工作进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本级政府各部门下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目录,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部门拟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部门预算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各部门。各部门应在接到正式批复后20日内在部门网站上将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按要求向社会发布。

  二、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培育扶持更多的品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为社会组织升级晋档创造条件。

  三、依托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平台,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水平。各地可采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平台,加快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依托平台建设,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强化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四、健全购买服务监管体系和信用记录管理机制,完善购买服务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加强监管。逐步建立品牌社会组织和品牌项目库,加大对诚实守信、运作规范、项目社会效益好、专业水平高的社会组织项目支持和政策倾斜;同时建立失信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对出现截留、挪用、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等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取消其3年内申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2015年9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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