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0-05-20 00:00:00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起草,征求了有关单位、地市县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同时在厅内一定范围进行讨论,根据修改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2007年,我厅出台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0号),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相关制度、办法出台,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专家抽取不规范、专家权责不对等、专家分类标准不细、专家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且随着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全面推进,对评审专家进行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为此,我们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起草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实际制定。

三、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初稿形成后,经多渠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多次征求各地市意见予以完善,经研究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办法》第二章增加了第六条第(五)项中“且经过上岗前在线培训”字样。

2、对评审专家解聘及除名,《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统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解聘相关内容修改。

3、《办法》中原定由省级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按属地进行审核入库及解聘等,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办法》第九条修改为:省财政厅对省级单位(部门)工作的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属地申请人信息进行初审,经省财政厅终审后,一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评审专家的解聘除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同步修改为: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4、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之间的互评机制。

5、《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了“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字样。

6、《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单列为第四章。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扩充以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解聘、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办法》对评审专家的解聘与选聘、分类标准、专家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结合财政部新近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在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系统中评审专家模块实际需要,形成了符合我省采购业务需要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从而细化了我省专家库的分类,实现了对专家的精细化管理和使用,以及对专家进行精准、客观、有效的监督,进而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68936410

文件链接: http://xxgk.sf.gov.cn/gfxwj/N77Jn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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