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21-08-30 00:00:00

各设区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党(工)委编办,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推进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 号)的落实,全面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现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支撑,建设乡镇(街道)社工站,搭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截止 2022 年底,力争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实现全覆盖,建设一支专业的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慈善组织,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2025 年底,力争实现每个村(社区)都有专业社工服务,不断扩大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受益人群,持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增强专业服务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优化民政服务。认真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提升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

           (二)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畅通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发挥社会工作人才专业优势,提升民政工作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建立以项目申报、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督导、绩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推进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坚持统筹协调,鼓励开拓创新。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优先整合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社会事务等资金支持购买社工服务,逐步推动其他各领域购买社工服务。

      三、工作职责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一)省级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整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开展全省性示范培训,对社工站建设情况和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工站建设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市给予支持。

           (二)市级部门: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落实本方案,对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统筹民政各业务领域购买服务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省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本地区社工站建设进展情况;成立社会工作督导机构,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督导。

           (三)县级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年度计划,统筹本级民政各业务领域购买服务资金,用于购买服务项目;督促乡镇(街道)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依法依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督促承接主体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每季度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提供社工站办公场所和必备办公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统筹安排本级各业务领域购买服务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依法依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五)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建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

             聚焦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主要是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济困难老年人、农村“三留守”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的其他服务对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1.社会救助领域。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排查、满意度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等服务。

           2.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经济困难老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

           3.儿童福利领域。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干预、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4.社区治理领域。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精神卫生等服务。推进“四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在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有需求的辖区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扶助和支持困难人员生活。

            5.社会事务领域。宣传婚姻政策法规、婚俗改革、新时代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倡导婚事简办,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丧葬需求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人员、易流浪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购买服务项目,参照以上服务内容,确定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五、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社工站办公场所按照资源整合原则,优先使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办公用房不少于 27 平方米,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共享会议室、活动场所等,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社会工作室。

           (二)制度建设。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人员配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工作人员,驻站人员身份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每个社工站驻站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持证社工不少于1名。驻站工作人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社工站项目主管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项目实施3年内所有驻站人员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以及累计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满60学时的人员)。

          (四)统一标识。社工站是提供基层服务的平台(非行政事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社工站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由县级民政局按照统一规格制作。

          (五)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主要是县级民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部门也可作为购买社工站服务的主体。

          (六)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当地无相关承接主体的,可从外地引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 3A 级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已经购买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服务的,按照原有协议和方式进行,逐步向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转变。

      六、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推开、两年覆盖、三年提升、五年全面发挥专业作用”的思路,有序推进社工站项目建设。2021 年,各地以县为单位进行全覆盖试点,宝鸡市、铜川市、西咸新区率先实现全覆盖,其余各市 2022 年底前实现全覆盖。2023 年至 2025 年,推进社工站能力建设,提升社工站指导村(社区)社工室开展工作和直接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动便民利民专业化服务,并及时总结项目服务经验做法和成效,打造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民政基层服务网络。项目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制定方案。购买主体制定购买服务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采购。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购买主体要坚持公平、择优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签订书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签订期限可以不超过三年。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后续签,评价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四)开展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按政策要求配备驻站人员,根据合同(协议)组织社工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民政部门提交季度工作简报。

           (五)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要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交资金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协议、凭证资料等。购买主体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支付规定和协议内容支付资金。

           (六)项目监管。购买主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围绕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对象满意度反馈、财务管理等内容,有序开展项目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督导服务,推动项目规范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原有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渠道纳入部门预算,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各业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积极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慈善资金支持社工站项目。

          (三)严格资金管理。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避免超范围服务引发资金使用风险。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要严格依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接主体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服务,要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四)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项目执行绩效监督,从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和综合评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安排、项目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民政等部门应对驻站人员开展督导培训、考前培训、实务培训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驻站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 60 学时。要加快孵化培育本地社工机构,2021 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和培育社工人才。发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和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成员作用,通过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向专业社工人才转化。

         (六)加强宣传交流。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调研学习外地先进经验。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宣传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成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省民政厅将定期通报各地社工站建设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做法、优秀服务项目和案例,促进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 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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