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202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省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工作的部署,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
二、自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扶贫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三、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陕财办采〔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