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19-03-21 00:00:00

陕财办罚字〔2019〕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超星尔雅”)

   

 

法定代表人:李东源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

    二、违法情况

    举报人反映,北京超星尔雅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参加了西安科技大学教育信息化及网络教学平台建设项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尔雅通识课程采购项目、西安航空学院教务教学系统采购项目、西安音乐学院网络通识课程建设项目、西安工程大学超星尔雅通识课程及教务管理系统升级项目。

    关于举报事项,经函证,滁州市财政局于2016年9月12日对北京超星尔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财(公)罚〔2016〕005号),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查,在处罚期间,北京超星尔雅参加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尔雅通识课程采购项目、西安音乐学院网络通识课程建设项目、西安工程大学超星尔雅通识课程及教务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在投标文件中均有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零次的承诺。并经评审,北京超星尔雅均为中标人,截止目前,各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北京超星尔雅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北京超星尔雅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5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