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训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1-07-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KRDL】K3-2105007

二、项目名称: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公告)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陕西商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恒佳首座小区独栋1012号

被投诉人1:陕西开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19层

四、基本情况

2021年5月31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二次公告)”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的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2.招标参数未在发布招标文件前进行论证。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未将技术参数设置为资格性条件,“*”项和非“*”项技术参数均为评审因素。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参与本项目的4家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四个不同品牌,都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对“*”项和非“*”项技术参数作出响应。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了客观评分,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了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投诉人反映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委托后,于2021年3月26日组织论证专家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论证。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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