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汉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1-07-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ZD1121-025ZHZ

二、项目名称: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朱鹮纪录片拍摄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陕西九州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37号1幢1单元10610室

被投诉人1:陕西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22号(凯森盛世1号)A座27楼

被投诉人2: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44号

相关供应商1:陕西凿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橘园路汉橘尚都1-1-1202

四、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8日,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朱鹮纪录片拍摄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经过竞争性磋商,确定陕西凿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2021年6月2日代理机构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6月4日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采购项目的《质疑函》。 质疑事项1:质疑成交供应商“陕西凿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质疑事项2:截止磋商当日,该企业成立不足两个月,在城固县当地能否组建一支15人的专业摄制团队,满足项目的相关要求,其人员构成的真实性持有怀疑态度。 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15日对《质疑函》回复:磋商小组严格按照本项目的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磋商和评审,过程合规合法。供应商陕西凿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诺对其磋商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质疑事项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朱鹮纪录片拍摄服务项目”的投诉函》。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陕西凿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评标评分的存在倾向性。本项目所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2018年以来负责的同类项目业绩”,着重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并非供应商的自身业绩。该项设置有针对中标供应商量身制作嫌疑。 投诉事项2:本项目设置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部分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内容不符。 投诉人请求:请汉中市财政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不合理合规行为进行查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审查情况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了投诉人的投诉,通知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诉事项予以说明,并调阅了采购活动全部书面资料,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 1.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认为“评标评分存在倾向性”,该事项未在质疑时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提出“本项目所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2018年以来负责的同类项目业绩’,着重以项目负责人为主,并非供应商的自身业绩。该项设置有针对中标供应商量身制作嫌疑”。经核查项目评审资料,投诉人与成交供应商在该项评分中,均获得满分。因此,不能认定该项评分设置是为成交供应商量身制作。且该事项未在质疑时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提出“本项目《综合评分明细表》部分评分因素与采购需求内容不符”。经核查,该项目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至25日。投诉人购买磋商文件的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在6月4日的《质疑函》中,也未对该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陕西九州华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汉中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汉中市财政局

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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