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1〕1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因此,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规定,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验收结果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打造我省公益性医院“阳光采购”。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公益性医院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断夯实公益性医院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二) 加强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督促单位严格按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和真实合法。
(三)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高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针对采购活动中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公平竞争、政策落实、合同签订、信息公开等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