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购买服务 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24-01-31 00:00:00

安财综〔2023〕81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恒口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安康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康

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发〔2021〕14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2〕3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财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本级和下级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本级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定并批复购买主体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督促整改;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当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原则上为100万元及以上),购买主体需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一)必要性。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考察购买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是否在部门职责范围内,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

(二)经济性。考察购买内容是否适宜通过采取市场化方式实施,是否有利于优化各类资源配置,综合服务成本计算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是否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

(三)合理性。考察服务目标设定与服务产出数量一致性,服务预期与成本效益是否相匹配,是否具备预期满意度的基本要素条件。

(四)可行性。考察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是否有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事前绩效评估。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遵循“谁申请购买,谁编制目标”原则,由购买主体在申请和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购买行为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运用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服务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审核工作。

(一)部门审核。购买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所属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二)财政复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购买主体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购买主体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绩效目标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在批复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调整。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三条

  按照“谁购买、谁监管”的原则,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监控,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监控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绩效监控管理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监控报告,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绩效目标的偏差,确保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年终开展绩效评价、延续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六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应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购买主体要自主开展绩效单位自评,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购买主体应视情况选择本部门(单位)重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购买主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点以及预算绩效指标的相关要求制定,在编制预算时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

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作为委托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应探索通过加强培训、考核等方式积极培育、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反馈、整改与结果运用机制。

财政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购买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四档:90分(含)以上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等挂钩机制。等级为优的,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优先保障;等级为良的,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项目资金视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下年度预算安排视情取消或暂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为导向,着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动态监管力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绩效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失信评价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违规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各预算单位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规定,坚持规范操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报送本地区、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亮点、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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