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深化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加快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购买服 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就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一)明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资格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 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承接 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 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明确不得参与购买服务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若现有公益 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有条件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二、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 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 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六项制度”。
(一)坚持预算约束制度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必须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或中期财政 规划,实行“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未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应予以明示,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 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 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内容。
(二)坚持目录约束制度
购买主体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必须限定在购买服务指导性 目录之内,未纳入目录的购买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市级有关 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汉中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汉财办综〔2022〕76 号)实施。
(三)坚持合同约束制度
购买主体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及时跟踪购买 服务合同履约情况,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 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相挂钩。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坚持负面清单制度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五)坚持信息公开制度
各购买主体应当将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总金额、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在购买服务采购过程中,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 务内容及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六)坚持绩效评价制度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 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 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审批程序有序开展购买工作
(一)编制实施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清单选择购买服务事项,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 案,方案需说明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购买资金来源,购买服务事项及进行事前绩效评价。市级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填报《汉中市市本级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备案表》(附件1),并将实施方案报送预算单位管理科室,科室初审并签署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落实意见后,报送综合科审核备案。
(二)按照审批管理程序开展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四、依法依规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检查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服务情况纳入年度 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现承接主体偏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要求承接主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严禁承接主体转包项目。
(二)加强常态化监管
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应开展常态化监管。发现购买主体使用财政资金不规 范、购买服务程序不合规以及未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应当依据具体情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等约定实施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购买主体并要求其督促承接主体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单位预算管理权限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附件:1.《汉中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备案表》
2.《汉中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汉中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