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办函[2023]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物局、财政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财政局:
为加强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21] 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 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2 号)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推动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利于优化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对于提升政府支出绩效、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公开择优、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参与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各级文物部门要做好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协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科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文物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考古、博物馆管理、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详见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状况,将清单中的服务事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做好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衔接。必须由政府或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应纳入购买范围。要同步推进文物领域相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坚决杜绝一边花钱养着事业单位,一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两头拿钱”问题。
三、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现有渠道中统筹安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文物领域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将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总预算控制数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上限。不得将纳入指导性目录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管理
实施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相关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等,加强对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承接主体,合理划分采购标段,同一标段应尽量采取整体采购的方式,由同一主体承接;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及时跟踪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情况,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文物保护和安全防范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五、营造政府购买服务良好环境
各级文物、财政部门要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链条,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增重大项目要做好事前评估。购买主体要加强项目事中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处理好项目绩效评价与履约验收的关系。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建立由购买主体、接受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机制。合理运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得借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卸应当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职责。各级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 文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清单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