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延安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市级各部门(行政及参公单位)可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情况。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进一步学习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市级各部门要深入理解和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规定,坚持规范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四、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级各部门可在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时,将需要调整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市财政局。
附件: 延安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