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YLCG2023-067G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5号
被投诉人: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市民大厦11楼
被投诉人: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青山中路榆林市政府2号楼
相关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新区
四、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16 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购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救护车货物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我公司对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核实中标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是否真实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未正面答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 2:我公司对中标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资格部分的虚假响应及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敷衍了事、颠倒黑白式的答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3:我公司对中标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技术参数部分的虚假响应、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及召集的评审委员会、采购人对这种虚假响应的默认的答复提出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中标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经查,招标文件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5)项为“供应商改装后的专用车辆需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发改委)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救护车车型”,中标供应商延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所投车辆不是其改装的专用车辆。该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公告的主要技术参数中“其它”栏第4 项装备......专用座椅、......车内安全扶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 2 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 1、3 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3。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