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XWZ2023ZB-BJRM--164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申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355号4层403室
被投诉人: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英达大厦1506室
被投诉人:宝鸡市人民医院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新华巷24号
相关供应商:建发德尔(西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东门商贸中心2号楼6层617室
四、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5日,本机关受理“宝鸡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1(项目编号:SXWZ2023ZB-BJRM--164)”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了七项质疑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仅就质疑中的五项作出回复,其余两项均未在质疑函答复中提及;投诉人质疑“中标人建发德尔(西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答复未提供具体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狼牌产品彩页及产品说明书上都显示只可完成术中1920×1080P的高清图片拍照,不满足记录超高清图片(3840×2160P)且该参数为▲,狼牌参数为负偏离,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为耳内镜及鼻窦镜,狼牌没有耳内镜及鼻窦镜,本次投标耳鼻喉的5根镜子均使用注册证名称为关节镜的产品应标,超出了注册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且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未达到技术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与摄像主机同品牌,兼容4K功能。狼牌只有10mm、5.5mm腹腔镜兼容4K功能,小于5.5mm的都是HD分辨率,不兼容4K功能,关节镜小于5.5mm均不支持4K。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触摸面板设计,方便显示与控制。狼牌的冷光源无触摸面板,为按键设计,无法实现触摸面板显示,采购代理公司并未针对此条质疑予以答复说明。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4K摄像头摄像头采集像素≥3840×2160,摄像头重量≤300g,握持轻便;且该参数为▲。狼牌摄像头是拆分设计,重量不含调焦环及电缆,仅为相机头拆分部分重量≤300g,采购代理公司并未针对此条质疑予以答复说明。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摄像头支持低温等离子消毒;狼牌不支持低温等离子消毒。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采购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1)代理机构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上海申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五项,代理机构就五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采购人宝鸡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七项,采购人就七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2)未发现中标人建发德尔(西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投诉人未提供相关供应商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没有对“全高清及超高清”做出具体的标准或者描述。供应商对此做出了响应,并提供《技术响应偏离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佐证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所需产品为“5.鼻窦镜(叁根)”及“6.耳内镜(贰根)”;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含附件和附页)”。供应商投标产品名称为“关节内窥镜及附件”,提交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2066597),产品适用范围为,“在医疗机构中使用,用于骨科脊柱以外的关节部位的观察和治疗”。本机关认为,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关节内窥镜及附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5.鼻窦镜(叁根)”及“6.耳内镜(贰根)”不符,相关供应商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中标无效,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招标文件“采购要求:技术要求5.6、6.6项”参数是对“5.鼻窦镜(叁根)”及“6.耳内镜(贰根)”的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本机关认为,虽然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所投 “关节内窥镜及附件”的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但供应商所投标产品超出了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未响应招标文件对产品的要求,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响应,并提供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产品彩页》等相关佐证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查,投标人响应参数为“摄像头带摄像机线缆和摄像机插头时的重量为0.290kg”。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对摄像头重量是否包含其他配件未作出明确要求,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经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响应,并提供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佐证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7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4成立,投诉事项1、2、5、6、7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相关供应商建发德尔(西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如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不规范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责令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