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XXSJ2023-52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经济巷4号
被投诉人: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址:陕西省神木市东兴街南路警民路1号
被投诉人:陕西新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口世纪嘉兴酒店五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5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对本项目招标公告“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网站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的信用和重大违法资料”的资格审查条件不合理。2、评审因素“产品技术指标评审”和“质量保证”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因素“供货组织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的评审因素未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且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相关规定。3、评标因素“产品技术指标评审”中要求提供“产品原材料、产品成品检测报告”不合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评审因素“供货组织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中对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打分的设置不合理。5、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所采购产品的尺寸为固定数值,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没有设置误差范围。6、本项目的交货期期限明显不合理。 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5。经审查,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充分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人所述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至于投诉事项6,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的商务要求,只要公平公正,确保充分竞争。就不以该投诉“交货期期限明显不合理”事项,影响政府采购实际需求。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立即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认定不成立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