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西安市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市级预算单位
地 址:西安市
四、基本情况
各市级预算单位: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检查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3〕192号)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7月7日至8月25日对各市级预算单位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财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各预算单位2022年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结合各单位自查及书面审查的情况,我局对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第一医院等13家单位的10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抽查,抽查总体情况良好,各单位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但仍存在个别单位的采购环节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本次抽查的13家预算单位为:西安市工读学校、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市第五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科技大市场服务中心、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存在问题 一是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制定及采购文件编制方面: 西安市工读学校等6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采购需求的确定未经单位内审及法务审核;采购需求缺少市场调研资料等问题。 上述不符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二款“完善决策机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二是信息公告审核方面:西安市统计局等3家单位,均存在未对委托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缺少相关审核资料。 上述不符合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7号)第四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嵌入内控管理环节,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三是中标结果确认方面: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4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时限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58号令)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四是采购合同方面:西安市第一医院等8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时限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西安市红会医院等11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的问题。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58号令)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五是履约验收方面:西安市第九医院等4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未组织履约验收工作、缺少履约验收相关资料的问题。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的规定。 六是资金支付方面:西安市儿童医院等8家单位的个别项目,存在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供应商及时支付资金的问题。 以上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标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 处理结果:责令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西安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