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4〕5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张建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地址:榆林市
二、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三连体床货物采购项目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当日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出具了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推荐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第一候选人。 2023年6月26日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了采购人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向其送达的《榆林职业技术学院三连体床货物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实质性材料与响应条款不一致的函》。该函称:在对推荐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时,发现“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方案(一)整体方案1、产品设计方案(1)项目整体方案设计图及参数说明中投标文件响应条款与证明资料的实质性不一致。公开招标文件中要求床板厚度大于等于20mm,该供应商“设计方案”中使用了厚度为14mm的床板,认为属于企业设计方案(证明材料)与采购要求响应内容不符,应按无效标处理” 2023年 6月27日上午,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五人对采购人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床板厚度大于等于20mm,该供应商“设计方案”中使用了厚度为14mm的床板),符合性审查不能通过。 上述情况系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的评审造成。经与你谈话后,承认上述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进行了陈述与申辩。称:由于当日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公司较多,投标文件查看量较大,评标时间过长等原因,评审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北京大为公司在设计方案中出现了床板厚度14mm与招标文件要求床板厚度应大于等于20mm不符这个问题。基于中标通知书未发出,此次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非主观故意又系初次违反。且该项目已废标,后续又重新进行了招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基于审慎性、包容性执法,建议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请示及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按照该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三、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楼收费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415室) 联系电话:0912-3595921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