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榆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4-02-04 00:00:00

榆政财罚决字〔2024〕6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榆林市汇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8127590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馨富园9-1-401室

二、基本情况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农学院计算机机房设备货物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报告》(榆政采字〔2024〕1号)。报告中称“2024年1月3日采购农学院计算机机房设备货物项目(项目编号:YLCG2023-095J),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相关当事人榆林市汇丰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榆林市铭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拟按照该项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98496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924.8元(肆仟玖佰贰拾肆元捌角)。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楼收费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415室) 联系电话:0912-3595921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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