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罚﹝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RK1J0T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 180号长和国际D座2115 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中,发现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安康市市政园林处《安康中心城区2024年春节期间绿化美化花卉采购项目》(SXZYCG-AK2023035)政府采购项目时,1、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制作该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中设置的评审内容:基地规模10分,评审原则及标准要求:在本项目所在地自有固定的花圃生产基地,温室大棚面积低于2000㎡得2分,面积大于等于2000㎡得5分,花圃面积低于10000㎡得2分,花圃面积大于等于10000㎡得5分;(需提供花卉生产基地土地使用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2、在该项目招标过程中,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潜在供应商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的质疑事项,对该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做出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的技术参数及技术要求影响了投标文件编制,陕西中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且未按要求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变更公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月17日之前提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康市财政局
2024 年 0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