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启航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37372
法定代表人:周磊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B区2楼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中标榆林市榆阳区城市创建协调服务中心创文电子宣传屏设立项目,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放弃中标声明函》佐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另本机关于 2023 年10月 10日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榆区政财函〔2023〕35号),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552,484.9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7762.00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起算日期自2023年8月22日起。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你公司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3 年 10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