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隆水电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榆林市财政局 2024-03-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XHS-2024-03

二、项目名称:

榆林榆阳区人民法院芹河院区审判大楼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昌隆水电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15-22305室

       被投诉人:陕西和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流沙杏小区E 区16-2

四、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19 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芹河院区审判大楼装饰装修工程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对质疑事项1 回复不满意投诉。2、对质疑事项 2 回复不满意投诉。3、对质疑事项4 回复不满意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未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要求,未发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但资质要求过低。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2,经查,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已在招标文件第五章向供应商提供。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3,经查,该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依据均不适用。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1 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学习,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能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3 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2、3。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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