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叁月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宁强县财政局 2024-04-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SCZD2024-ZB-0241-001

二、项目名称:

宁强县天津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叁月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

       被投诉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9层、21层

       被投诉人:宁强县天津医院

       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羌州路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8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宁强县天津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质疑回复中将评审项“具备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国产化信息技术适配证书”修改为“具备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国产化适配测试(认证)证书或国产化适配测试(认证)报告等”,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附表三评审因素和指标中存在部分排除其他合格供应商因素。 投诉事项3:质疑回复中删除了部分评审因素,未做出合理解释,未体现代理机构专业性。本机关受理后,分别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修改后的评审因素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投诉人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投标人需为本项目指派一名集成平台开发主管,需具备HealthLevelSeven认证中的HL7 CDA、HL7 FHIR R4、HL7 V3 RIM、HL7 V2.X其中任意两个及以上的认证,满足得2分,不满足或未提供不得分”项评审因素代理机构已在质疑回复中删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述其它评审因素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投诉人要求代理机构就质疑回复修改作出解释的诉求无法律支撑,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宁强县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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