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4〕11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榆林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MGY2N0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元驰世纪城-凯旋宫 5 号二单元 803 室
二、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24 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市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榆林市开放大学采购物业管理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况报告》(榆政采字〔2024〕2 号)。报告中称“2024年 1 月 19 日榆林市开放大学采购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YLCG2023-103J),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发现榆林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陕西京正和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到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相同。其中,榆林富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经查,情况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该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两家供应商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拟按照该项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 1100000 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 楼收费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718 室)联系电话:0912-3595892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