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MZCZ-2023496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一号会展国际大厦1908室
被投诉人: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七楼
被投诉人:神木市医院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光明路中段
相关供应商:陕西万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麟州楼3-303
四、基本情况
2024年4月9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神木市医院物业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告显示的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格要求。 2.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神木市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不一致。且《招标文件》第4页与第5页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前后矛盾。 3.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质疑结果不认可。 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经审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公开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信息为中型企业。本项目招标公告“特定资格要求第9条内容为: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整体预留,供应商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样,招标公告“备注信息第7条也为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而应当与其资格条件对应的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项、第9条内容却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备注信息又为: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根据规定,投诉人已依法依规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该投诉事项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以上招标公告与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对应的采购信息内容,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妨碍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招标公告要求“特定资格要求第9条:“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为整体预留”,本项目评审中型企业中标的结果影响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充分竞争的机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现对成立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已造成投诉事项成立的被投诉人:神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神木市医院(采购人)限期改正,并于10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0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