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4〕13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14165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3 号楼20层2011-1
二、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18 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2024 年 2 月 7 日,由榆林市瑞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榆林市气象局 2023 年气象高质量发展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 楼评标1 室组织评标活动。评审期间,在标书雷同性分析系统中发现中环天仪(天津)气象仪器有限公司和富景天策(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经查,情况属实,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拟按照该项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 34620000 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 173100 元(壹拾柒万叁仟壹佰元整)。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20 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718 室)联系电话:0912-3595892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