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财采决〔2024〕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周至县教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24013483099X
地址:周至县工业路西段
二、基本情况
周至县教育局在2021年至2023年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原辅材料供应项目和2022年春季营养改善计划提标学校自主实施项目中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周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周至县财政局
2024 年 0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