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神木市财政局 2024-06-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LZCD2024-016

二、项目名称:

神木市民政局农村互助幸福院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神木市金卓雍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神木市经济巷4号

       被投诉人:神木市民政局

       地址:神木市党政办公大楼

       被投诉人:榆林众昌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达路国际商务大厦写字中心B612

四、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实施方案”“质量保证”“人员保障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的节能产品’”,但是,本项目中未落实优先采购节能品目清单中节能产品的政策,只设置了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分标准。 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完整明确,未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专家论证意见不支持投诉事项1、2,此外,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项目,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应当明确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专家建议修改,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立即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经本机关认定不成立的投诉事项1、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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