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4-07-26 00:00:00

陕财办罚字〔2024〕17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66977632B

       地址: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69号

二、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你公司参与“省第二人民医院动态心电图记录仪、全自动牙科手机清洗机、手术无影灯及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手术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中标金额52.96万元。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就手术无影灯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H2018-QZC-00285)。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向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送达协助调查函,该研究院回函并向本机关提供AH2018-QZC-00285《检验报告》原件。经本机关比对,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存在多处数据不一致情形。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陕财办罚告字〔2024〕13号),并于6月11日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经研判,你公司陈述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不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三、处罚结果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1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中标金额(529600元)8‰的处罚,合计人民币4236.8元(肆仟贰佰叁拾陆元捌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陕西省财政厅

2024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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