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4〕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凡德(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4944261234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山镇李庄村西北500米处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西站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及集运站项目站台附属设施(机电设备)(二次)项目评标活动中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的函》。函中称:2024年6月25日,该项目在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评标活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你公司和山东中创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包3、采购包4的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均一致,依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文件,表明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公司电子邮箱送达《神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向本机关递交陈述书表示对《神木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提出异议。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包3采购金额:4,800,000.00元,采购包4采购金额:335,000.00元,共计:5,135,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51350.00元(大写:伍万壹仟叁佰伍拾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08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