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平利县兴隆镇中心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64362561706
地址:平利县兴隆镇冠河口村
二、基本情况
根据县纪委监委移交的问题线索,平利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平利县兴隆镇中心小学202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8月29日开学在即,该校实施紧急采购,平利县贺氏蔬菜有限公司作为该校营养改善计划食材紧急采购供应商,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未明确合同金额。2023年9月21日该校对2023年至2024学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食材采购项目进行了备案,9月27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询价采购,经询价小组评审,该校确定平利县贺氏蔬菜有限公司成交,并于2023年9月28日向该供应商发出了成交通知书,9月29日签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1.736万元。2023年9月该校未向成交供应商结算紧急采购合同货款。因紧急采购和后续询价成交供应商为同一家,该校共按21.736万元合同价付款结算。该校于2024年7月22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了合同备案。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经平利县财政局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平利县兴隆镇中心小学警告处罚。 权利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利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利县财政局
2024 年 08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