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高新财综函〔2024〕1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山东金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37934U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村西机场路2888号
二、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2日,本机关收到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两家投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码一致问题的反馈函》。报告中称“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陕西鼎其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代理的宝鸡高新第三幼儿园学生课桌椅、教学办公家具、玩教具、办公信息化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项目编码:DQC-2024-20CG)和陕西智诚思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代理的宝鸡市第一中学(科技新城校区)学生桌椅及教学办公家具、教学用计算机及信息化办公设备、功能部室和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项目编码:SXZCSC(2024)0604CG),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9、10开标室电子化开标,评审小组在符合性评审阶段,标书雷同性分析时系统显示陕西红沂蒙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为红色,提示两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以上两个项目采购金额(530000元和800000元)千分之八的罚款,即人民币1064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鸡高新区财政中心
2024 年 0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