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4〕15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榆林市明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9AK2XA
地址:榆林高新区通源路凤凰嘉园小区3 幢2 单元902室
二、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 13 日,本机关收到榆林科创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报来关于科创新城环卫运营服务的采购项目N3 标段中标单位榆林市明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递交弃标函,自愿放弃中标结果。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榆林科创新城环卫运营服务的采购项目N3 标段”(项目编号:SCZK2024-ZB-0380-001)政府采购活动中标后主动弃标。 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榆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政财罚告字〔2024〕17 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 6286097.92 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62860.97 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 楼收费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718 室)联系电话:0912-3595892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