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政财罚决字【2024】2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名盛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CTHQ56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望湖东路金阳小区30号楼601室
二、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收到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区司法局法治示范村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的函》,函中称“2024年6月20日,由榆林和泰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区司法局法治示范村建设项目”在我中心10楼评标5室组织开展评标活动。评标期间,谈判小组发现陕西中榆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名盛韦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系统提示雷同。”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两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850167.23元的千分之五,即人民币4250.84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横山区财政局(121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横山区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