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HYX-ZFCGAK-202412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5号
被投诉人:华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1幢32201、32212室
相关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程力汽车工业园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华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岚皋县疫情防控县镇急诊急救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HYX-ZFCGAK-2024012”,潜在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单位须知前附表中第十项第7条招标单位改装后的专用车辆需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原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救护车车型,而中标救护车车型不是中标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改装的,不符合该项资格要求,且代理机构华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未正面回复质疑项。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用厢式运输车改装的救护车中标,与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四项救护车及配套设备技术及参数要求中“改装基型车(底盘车):轻客”不相符。 投诉请求:投诉人要求对中标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及所投产品进行复审并撤销其中标资格。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标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出具有证明其投标车型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发改委) 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救护车车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和相应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三条6、7项资格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虽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四条采购需求及参数中表明为“改装基型车(底盘车):轻客”,但未将此项作为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但本局在处理本次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四项采购需求及参数要求中将“燃油类型”、“排放标准”、“驱动型式”等144项技术要求和参数要求全部作为第三部分第六项第6条评标方法及内容中“技术响应评审”评审指标,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可作为评分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响应评审”明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完全符合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计15分,加“★”项为主要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2分,非“★”项为一般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评分系客观评审,评分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没有离散性,属于硬性指标的评分。对每家供应商的客观分,评审小组每个专家评审的分数应当一致,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本次评分中五位评审专家对五家投标供应商分别作出了7、11、7、8、13;7、10、7、7、13;10、10、10、10、14;8、10、8、8、13;7、10、8、7、13的打分,五个评审专家评分结果不一致。故,本次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影响了评审结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岚皋县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