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SCZK2024-ZB-1369-001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神木市警民路一号
当事人:陕西洁恒佰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亚美伟博广场
当事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安市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21楼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5日检举人书面向本机关检举,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报价不合理等事项。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单位名称一栏填写为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检举事项属实。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项目名称一栏已经体现了采购人和采购项目的名称,并非实质性影响“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采购人主体的真实性,该检举事项不成立。关于本项目标的制造商不具备生产机动车资质,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检举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对生产资质提出要求,采购标的是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政策规定需申请准入的范畴,缺乏事实依据,该检举事项不成立。关于检举中标供应商没有承担本项目的实力与制造商无法提供所需产品服务等事项。由于本项目采购人向本机关投诉,中标供应商书面声明无法在规定供货期内完成供货,放弃中标结果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此本机关认定该检举事项部分成立。关于投标报价不合理事项,经审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货物采购项目。并非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报价最低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满足充分竞争,该检举事项不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检举事项不成立的,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经认定成立的检举事项连同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