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佰信生物有机肥厂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岚皋县财政局 2024-09-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JCZC-2024-042

二、项目名称:

2024年全县猕猴桃园区提质增效奖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石泉县佰信生物有机肥厂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被投诉人:

安康市君诚众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香溪社区竹园巷118号304室

   被投诉人: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文化广场4号楼10楼

   相关供应商:河南莲花环保科技肥业有限公司

    地址:项城市天安大道东段35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3日,我局接到安康市君诚众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24年全县猕猴桃园区提质增效奖补项目,项目编号:JCZC-2024-042”,潜在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 投诉事项1:安康市君诚众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投诉人质疑中标供应商河南莲花环保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河南莲花环保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在国家信用企业网站中涉及法律诉讼案件14件,其中司法案件8件。 投诉事项2:安康市君诚众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6 日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2024年全县猕猴桃园区提质增效奖补项目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变更” 属于实质性响应,变更后但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澄清或者变更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投诉请求:投诉人要求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经查,未发现中标供应商河南莲花环保科技肥业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被处罚信息,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事项2不在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岚皋县财政局

2024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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