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西安市阎良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4-10-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YMD-2024006ZS

二、项目名称:

2024年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采购项目(一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王森龙

        地   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当事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

        当事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西安市阎良区文化西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王森龙女士来信举报采购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招标参数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限制性、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开展书面审查。经审查,现做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举报事项1、2、3中关于招标参数、评审因素设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举报事项5中“产品技术指标、功能”与“质量证明材料”部分内容存在重复评审情况;投诉事项6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其余举报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于收到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阎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

1:监督检查处理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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