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志丹县财政局 2024-10-1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ZDCG2024-014JZ

二、项目名称:

志丹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农村公益事业(路灯)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沈阳街5号6单元2层2号

       被投诉人:志丹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

       地址:志丹县中心街

       被投诉人:志丹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志丹县城北街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受理“志丹县农村综合服务 中心农村公益事业(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码: ZDCG2024-014JZ)” 投诉。投诉事项1: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 18页技术参数及要求--6.灯杆材质及高度:热塑镀锌干; 投诉事项2: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8页技术参数及要--9.地 笼:加强地笼件(配套法兰) ;投诉事项3:竞争性谈判文 件第3页--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志丹县农 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农村公益事业(路灯)采购项目)特定 资格要求如下:(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 诉事项4: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2页--5、技术性评审(1) 提供完整的技术方案,太阳能路灯描述详细,太阳能路灯 技术参数清楚明确,功能满足要求。(2)太阳能路灯选型 合理,且配套内容完整,符合使用要求;投诉事项5:竞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3 页 - -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等。本 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志丹县政府采 购中心以及采购方志丹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进行调查, 并于2024年10月11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4投诉事项不成 立,予以驳回。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7 号 ) 第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不成立, 予以驳回。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不 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志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志丹县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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