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汉中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汉财办采管〔2024〕20 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后,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函,即可免于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等资格审查所需证明材料。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适用于所有参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供应商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有效性。
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是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不仅解决了企业为开证明多头跑、花费多问题,也有效减少了因提供资格审查材料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进一步节约评审时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3〕4号)
“试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并且没有失信记录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
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汉财办采管〔2024〕12 号)
“全面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并且没有失信记录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