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神木市财政局 2024-10-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HYDZB-2024-046.1B1

二、项目名称:

神木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专业综合实训室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15号

       被投诉人:榆林市恒易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安居路14号金叶小区一楼商铺

       被投诉人:神木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地址:神木市学苑路1号

      相关供应商:行之(西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万科融化金域名城2号楼1单元14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9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次政府采购方巧立名目“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证明”等,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违法将“产品来源渠道合法证明”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违法将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列为无效文件。 投诉事项2:本次中标公司行之(西安)公司多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性质非常恶劣,情节非常严重。 投诉事项3:行之(西安)公司不是合格供应商,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将中标合同全部转包给其他公司完成,行之(西安)公司一样都没干。 投诉事项4:行之(西安)公司所投部分产品为国外进口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为无效文件。 投诉事项5:行之(西安)公司所投产品环境文化建设类,货物费第4项航显屏(65寸)BMX-B443为非节能环保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强制节能要求。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为无效文件。 投诉事项6:行之(西安)公司所投部分产品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三无产品。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为无效文件。 投诉事项7:我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分别给招标公司和学校寄出质疑函,并且招标公司和学校在2024年8月2日已经签收文件,我公司至今未收到相关回复。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谈判文件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的“所投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书面证明材料”条目,其内条款“提供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设定为资格条件,违反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资格禁用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本项目谈判小组对于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所投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书面证明材料不齐全”,因其没有实质性响应“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认证证书”作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的结果合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此外,经监督检查对比响应本项目“具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符合性审查通过的三家供应商,所提供的以上证书各自标准不一含义不同,存在谈判小组未能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评定成交的标准,不公正倾向性的评定情形,本机关依法另行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3.4.5.6,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事项7成立。 综上,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驳回投诉; 经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质疑未作处理的行为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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