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神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4-10-21 00:00:00

神财罚决字〔2024〕6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雷利宏、杨永利、苏晓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7**********0000

       地址:榆林市

二、基本情况

       由本机关2024年9月3日作出的(神财字〔2024〕66号)《神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查明你们作为谈判小组成员参与“神木市妇幼保健医院活检设备(项目编号:SCZK2024-JT-1244-00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时,存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们电子邮箱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你们于2024年9月28日提交申辩书,经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以10000.00元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你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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