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GZH-ZB-202408066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陕西府谷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府谷县人民西路
被投诉人:陕西国中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府谷县新区文华礼宴酒店5楼5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对“陕西府谷民用机场购买道路清扫车项目”的投诉进行受理。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五章关于扫车(吸尘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参数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2、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中“技术指标评审”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均应提供工信部公告或车辆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进行佐证”的设置不合理;3、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关于“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招标文件关于“具有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评评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5、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关于“业绩”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目前市场上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扫车(吸尘车)至少有三家及以上生产厂家,不存在限制及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目录中包括“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均应提供工信部公告或车辆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进行佐证”,二者提供其一即可,设置合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论证专家小组现场审查,一致认定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评分标准已量化和细化,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关于“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的评分设置属个性化要求,为加分项,非资格审查必须项。不存在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符合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府谷县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