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4-10-31 00:00:00

陕财办采〔2024〕9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 府采购中心: 

为深化拓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 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 (国办发〔2024〕33 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们从落实政府采购功能、提升透明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若干具体工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一)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二)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 4%— 6%。

(三)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在4月30日前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 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当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公告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信息、主要标的物信息、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收费,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信息查询功能,简化查询流程,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采购项目、注册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结果等各类信息。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定期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督促各有 关单位依法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咨询答复工作机 制,规范开展网民咨询答复工作。对属于职责范围内、可以明确 回复的,应在收到网民咨询问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尽量告知咨询渠道;对无法回复的,应告知原因。问题答复应详实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涉及涉密内容和敏感事项。 

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 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采购人自身原因等不合理理由拖延合同签订。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 签订事宜。

 (二)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三)加强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采购评审、电子保函、投诉处理、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信息公告在线完成。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规则,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交全流程、封闭式运行和信息共享共用。

 

四、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

 

(一)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效防范融资贷款信用风险,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规模健康增长。 

(二)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推行电子保函 替代政府采购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供应商提供投标(响应)和履约担保。 

(三)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40%,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除外。

 

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整治常态化,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开展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评价,统一监督检查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定向或不定向抽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督促引导各主体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202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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