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财罚决字〔2024〕8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洁恒佰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DMB6W51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5号亚美伟博广场4幢7层701室A071号
二、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收到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来函,反映你公司中标“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采购电动四轮挂桶自卸垃圾车和六轮挂桶自卸垃圾车(项目编号:SCZK2024-ZB-1369-001)”政府采购项目后,向采购人神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出具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你公司提出因生产周期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主动承认事实的情节,本机关予以部分采纳。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6,72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3,600.00元(大写: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