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罚﹝2024﹞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安康市商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00016048105U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28号
二、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在“2023年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大会(安康)暨第七届中国安康富硒产品博览会”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同时告知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1月4日之前提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安康市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