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YMD-2024006ZS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抵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尚业路1309号总部经济园6号楼516室
被投诉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文化西路1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本机关受理“2024年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YMD-2024006ZS)”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审和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引导专家进行横向比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2.将制造商授权或代理协议或销售协议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高效、廉洁采购。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缺陷内容等评审标准明确,且分值予以了量化,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授权或代理协议或销售协议,是为了保证货源渠道的合规合法,保证货物的质量,并非资格要求,没有增加投标人义务和成本,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阎良区财政局
2024 年 1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