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JDGXZFCG-平利县-2024-008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奎文区楚钦科技咨询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东街399号阳光外滩小区1号楼50号-2
被投诉人:建达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黄沟路26号
被投诉人:平利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地址:平利县城关镇大什字50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57号融城云谷A栋1202
相关供应商:安康华智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钻石壹号小区27-06、27-07
相关供应商:西安展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6号1幢1单元10101室3层B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平利县财政局提出投诉。2024年11月4日,本机关受理投诉人就“平利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1(包1):本项目制造商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大型企业控股,不符合中小企业政策要求,陕西启越实业有限公司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2(包2):本项目采购的电冰箱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制造商河南冰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3C认证证书,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安康华智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合格产品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3(包2):安康华智信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符合国家医疗要求政策制造商产品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4(包2):中标单位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5(包3):中标单位未提供有效制造商产品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6(包3):中标单位未提供符合国家要求政策制造商产品属于无效投标;投诉事项7(包3):中标单位未提供合格制造商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通过多方调查取证,经研究,现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 1、2、3、4、5、6、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平利县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