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财办罚〔2024〕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661194965K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崇文大街益民小区80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泾阳县云阳镇明德小学运动场地改造项目”和“泾阳县口镇中学运动场地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12月9日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4年12月16日,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中标金额5543445.04元的5‰处罚,并计27717.23元(贰万柒仟柒佰壹拾柒元贰角叁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泾阳县财政局采购管理股
2024 年 12 月 19 日